《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的7种恶意串通情形,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方式。那么,具体应该如何理解这7种情形呢?
哪些情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构成串通?
采购代理机构竟然直接授意供应商的工作人员修改投标文件?还无法提供开标现场音像资料!某省政府采购网日前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于某经济发展局XX战略大会项目,当地财政局决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并罚款60000元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在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还是在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性文件截止后、评审之前,一旦采购代理机构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帮助某一供应商通过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以获得更高的中标(成交)概率,属于“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就构成了串通。
第七十四条明确了供应商修改投标(响应)文件构成串通投标的两种情形,另一情形是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陈勇分析,“直接获得”是指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手段,自己直接从采购相关方处获取。包括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建立私人关系,主动求证获取其他供应商的投标信息或采购相关信息,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暗示默认等方式;“间接获得”可能是通过第三方获得,如采购项目相关方将项目信息以故意或非故意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供应商从第三方处了解到。“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包括应当在开标前保密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方案等信息。
同一组织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就构成串通?
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按照组织要求采取协同行动,属于属于恶意串通吗?如果同一组织的供应商,比如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采购项目但没有采取协同行动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吗?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上述第一种情形构成串通,第二种情形并不构成串通。是否构成串通,强调的是供应商之间的协同、协商,尤其是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定属于串通。比如在投标过程中,多个供应商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确定投标价格,或者商量一个报价策略,这可能是抬高也可能是压低报价;或协商主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不同的投标方案,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等。
配合其他供应商投标构成串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甚至放弃中标(成交)属于串通投标。此种情形关键词是“合谋”,需要其他供应商在投标时加以配合。在实践中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较常见的是,一家供应商找几家来陪标,并支付陪标费。具体表现为制定投标文件时,故意在价格分、商务分或技术分上“动手脚”,不按实际情况响应。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甚至放弃中标(成交),主要表现为供应商根据约定撤回或者撤销投标,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约定放弃中标(成交)等。
“然而,实践中的串通行为形式多样且不断翻新,具体情形很难详尽列明,而且在我国串通投标还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有时候需要借助公安力量,协同监管。”甘肃省武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陈文凯告诉记者。尤其是电子采购的发展,给识别处置串标行为提出了新的课题,诸如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相同、混用数字证书加密或混用电子印章等。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设置了兜底性条款。